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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市中區政府采購定點采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減少采購環節,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率,降低采購成本,方便采購人,加強對采用定點采購方式采購項目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采購,是指事先通過招標方式綜合考慮產品品牌、質量、價格、供貨周期、供應商的服務等因素擇優確定一家或幾家定點供應商,與其簽署定點采購總合同,由其根據合同在定點期限內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定點采購主要適用于使用財政資金的經常性、零星性采購項目。
第三條 區財政局是定點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定點采購的具體項目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區財政局根據政府采購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每年與“市中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同時公布,特殊情況下,按照工作需要另行下發通知公布。
第四條 區財政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確定定點供應商,每年進行一次(部分項目二年一次)。
第五條 納入區級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按照市中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規定,向定點供應商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一條 為減少采購環節,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率,降低采購成本,方便采購人,加強對采用定點采購方式采購項目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采購,是指事先通過招標方式綜合考慮產品品牌、質量、價格、供貨周期、供應商的服務等因素擇優確定一家或幾家定點供應商,與其簽署定點采購總合同,由其根據合同在定點期限內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定點采購主要適用于使用財政資金的經常性、零星性采購項目。
第三條 區財政局是定點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定點采購的具體項目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區財政局根據政府采購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每年與“市中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同時公布,特殊情況下,按照工作需要另行下發通知公布。
第四條 區財政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確定定點供應商,每年進行一次(部分項目二年一次)。
第五條 納入區級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按照市中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規定,向定點供應商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采購人不得借定點采購規避公開招標。
第七條 采購人在定點采購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規定選擇定點供應商;
(二)有權就采購項目的質量和價格與定點供應商進一步談判,如無法達成一致,報區財政局備案后,可采取其它方式進行采購;
(三) 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采購項目的數量、質量等檢查驗收;
(四)因供應商違約造成損失,采購人有權向供應商索取賠償;
(五)法律、法規或合同等相關文件規定的,采購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采購人在定點采購時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項目和金額,實施采購;
(二)根據合同約定及履行情況及時為定點供應商辦理資金結算;
(三)配合相關部門對定點采購進行監督管理,及時反饋定點采購供應商的不規范行為;
(四)不得向定點供應商提出超越定點采購范圍的其他要求;
(五)法律、法規或合同等相關文件規定的,采購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定點供應商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拒絕采購人提出的超越定點采購范圍的要求。
(二)因采購人違約造成損失,供應商有權向采購人索取賠償。
(三)法律、法規或合同等相關文件規定的,供應商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定點供應商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保質保量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
(二)不得泄露采購人的保密事項;
(三)按照政府采購流程進行規范操作,向采購人提供發票等相關資金結算憑證;
(四)配合相關部門對采購人進行監督管理,及時反饋采購人的不規范行為;
(五)法律、法規或合同等相關文件規定的,供應商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定點供應商的確定
第十一條 定點供應商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定點供應商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區財政局負責牽頭,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具體招標活動。
第十三條 定點供應商及其產品和相關服務應滿足采購人對高、中、低不同檔次的實際需求。定點采購貨物類供應商應優先供應節能環保產品。
第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根據區財政局委托組織采購活動,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對供應商及其提供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質量、技術、優惠率、信譽、業績、供貨周期、供貨渠道以及售后服務和維護等因素進行全面評審,推薦定點供應商。
第十五條 區財政局將定點供應商的中標信息在市中區政府采購信息網及其他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區財政局負責組織與定點供應商簽訂定點采購總合同。
第四章 定點采購程序
第十七條 定點采購項目必須在公開招標確定的定點供應商中進行采購,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采購人根據采購預算和采購需求,將采購計劃在政府采購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二)采購人與定點采購供應商根據已備案的采購計劃簽訂政府采購分合同。
定點采購工程類項目根據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確定最終的結算金額。有效的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由區審計局負責出具;
(三)采購合同按照市中區政府采購要求的程序和格式進行簽署;
(四)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按照定點采購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五)采購人自行組織驗收,并填寫《項目驗收報告書》。
第十八條 采購資金的支付。項目進度達到合同約定付款批次要求的,由采購人向區財政局報送《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申請表》等相關資料,經審核批準后,由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向供應商支付資金。
第五章 定點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定點供應商必須保證所提供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完全符合強制性的國家技術質量規范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定點供應商實行動態管理。區財政局將會同區監察局、審計局、采購人代表等不定期地對定點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定點供應商不按定點采購總(分)合同執行、服務不周,不履行本辦法第十條所列義務或經投訴處理后仍不糾正的,暫時中止定點采購總合同三個月,待整改合格后定點采購總合同繼續有效;違約違規情節嚴重或經三次以上的投訴處理仍不糾正的定點供應商,終止定點采購總合同,同時取消定點供應商資格,并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市中區政府采購活動,在此之前簽訂的分合同應繼續履行;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定點采購總合同的規定賠償損失;有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上述定點供應商的違約事項,由區財政局在政府采購相關的媒體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定點采購范圍的項目應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定點采購。情況特殊,無法實行定點采購的,須報區財政局備案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進行采購。
采購人不履行第八條所列義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定點供應商接受社會各界和采購人的監督。區財政局在政府采購相關媒體上公開定點采購供應商的名單、地址、服務項目和監督投訴的渠道。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http://www.ourmatlab.com/uploadfile/2017/0112/20170112094843179.doc
第六條 采購人不得借定點采購規避公開招標。
第七條 采購人在定點采購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規定選擇定點供應商;
(二)有權就采購項目的質量和價格與定點供應商進一步談判,如無法達成一致,報區財政局備案后,可采取其它方式進行采購;
(三) 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采購項目的數量、質量等檢查驗收;
(四)因供應商違約造成損失,采購人有權向供應商索取賠償;
(五)法律、法規或合同等相關文件規定的,采購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采購人在定點采購時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項目和金額,實施采購;
(二)根據合同約定及履行情況及時為定點供應商辦理資金結算;
(三)配合相關部門對定點采購進行監督管理,及時反饋定點采購供應商的不規范行為;
(四)不得向定點供應商提出超越定點采購范圍的其他要求;
(五)法律、法規或合同等相關文件規定的,采購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定點供應商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拒絕采購人提出的超越定點采購范圍的要求。
(二)因采購人違約造成損失,供應商有權向采購人索取賠償。
(三)法律、法規或合同等相關文件規定的,供應商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定點供應商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保質保量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
(二)不得泄露采購人的保密事項;
(三)按照政府采購流程進行規范操作,向采購人提供發票等相關資金結算憑證;
(四)配合相關部門對采購人進行監督管理,及時反饋采購人的不規范行為;
(五)法律、法規或合同等相關文件規定的,供應商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定點供應商的確定
第十一條 定點供應商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定點供應商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區財政局負責牽頭,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具體招標活動。
第十三條 定點供應商及其產品和相關服務應滿足采購人對高、中、低不同檔次的實際需求。定點采購貨物類供應商應優先供應節能環保產品。
第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根據區財政局委托組織采購活動,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對供應商及其提供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質量、技術、優惠率、信譽、業績、供貨周期、供貨渠道以及售后服務和維護等因素進行全面評審,推薦定點供應商。
第十五條 區財政局將定點供應商的中標信息在市中區政府采購信息網及其他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區財政局負責組織與定點供應商簽訂定點采購總合同。
第四章 定點采購程序
第十七條 定點采購項目必須在公開招標確定的定點供應商中進行采購,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采購人根據采購預算和采購需求,將采購計劃在政府采購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二)采購人與定點采購供應商根據已備案的采購計劃簽訂政府采購分合同。
定點采購工程類項目根據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確定最終的結算金額。有效的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由區審計局負責出具;
(三)采購合同按照市中區政府采購要求的程序和格式進行簽署;
(四)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按照定點采購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五)采購人自行組織驗收,并填寫《項目驗收報告書》。
第十八條 采購資金的支付。項目進度達到合同約定付款批次要求的,由采購人向區財政局報送《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申請表》等相關資料,經審核批準后,由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向供應商支付資金。
第五章 定點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定點供應商必須保證所提供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完全符合強制性的國家技術質量規范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定點供應商實行動態管理。區財政局將會同區監察局、審計局、采購人代表等不定期地對定點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定點供應商不按定點采購總(分)合同執行、服務不周,不履行本辦法第十條所列義務或經投訴處理后仍不糾正的,暫時中止定點采購總合同三個月,待整改合格后定點采購總合同繼續有效;違約違規情節嚴重或經三次以上的投訴處理仍不糾正的定點供應商,終止定點采購總合同,同時取消定點供應商資格,并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市中區政府采購活動,在此之前簽訂的分合同應繼續履行;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定點采購總合同的規定賠償損失;有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上述定點供應商的違約事項,由區財政局在政府采購相關的媒體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定點采購范圍的項目應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定點采購。情況特殊,無法實行定點采購的,須報區財政局備案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進行采購。
采購人不履行第八條所列義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定點供應商接受社會各界和采購人的監督。區財政局在政府采購相關媒體上公開定點采購供應商的名單、地址、服務項目和監督投訴的渠道。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http://www.ourmatlab.com/uploadfile/2017/0112/2017011209484317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