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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山東省財政廳文件
魯財采〔2019〕40號
山東省財政廳
關于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等
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取消投標保證金。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向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對于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為的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
二、關于優化履約保證金。采購代理機構代理山東省各級政府采購項目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拒收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對于后付費項目,原則上不再收取履約保證金。
三、關于退還已收取的保證金。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已收取保證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對于歷年來留存在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處,因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規定和采購文件合同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或者因供應商注銷等原因確實無法退還的保證金,應分別登記造冊,并于2019年10月底前按項目采購人預算級次上繳國庫。對此類投標保證金,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上繳;社會代理機構組織或采購人自行組織的項目,由采購人上繳;對此類履約保證金,由采購人上繳本級國庫。
四、關于約束供應商行為。供應商應當全面、真實、有效地履行采購合同約定,采購人應當按照全面完整、客觀真實、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驗收。對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按照采購文件約定向供應商主張賠償責任,供應商的失信行為將被納入誠信記錄。
五、關于加強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相關規定的政策宣講和落實督導,對違規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時退還保證金等行為將按規定嚴肅查處。
山東省財政廳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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