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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3日宣布,《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我國正式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
為健全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推動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0個部門聯合制定了《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包括四章二十一條,涉及公告制度適用范圍和對象、公告主體、公告基本內容和程序以及后續監督管理。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是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一項治本之策。公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可以擴大社會監督的領域,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促進企業自律。
同時,為增強公告記錄對招投標企業的約束力,《暫行辦法》規定,公告的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應當作為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資質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參考。
為真正形成“一地受罰,處處受制”的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招標投標信用體系,《暫行辦法》還規定,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應逐步實現互聯互通、互認共用,條件成熟時建立統一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這為招投標信用體系建設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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