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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2016年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工作 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財采〔2015〕59號
關于做好2016年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工作
有關問題的通知
省直各部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強化政府采購預算約束,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政府采購績效,根據《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2號)、《2016年度山東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魯財采〔2015〕45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做好2016年省級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政府采購預算追加問題
(一)部門預算中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財政預算資金,年中需安排實施政府采購的,應報省財政廳相關部門預算管理處核準調整相關支出預算指標,并追加政府采購預算指標;
(二)年中追加財政預算資金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追加政府采購預算指標;
(三)凡以預算指標文件下達的財政資金(含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不得在“政府采購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采購系統”)內以“自籌資金”形式追加指標。
政府采購預算指標形成后,由各預算單位在“采購系統”內進行細化,具體包括采購品目、數量、采購方式、進口產品、代理機構等相關要素。要素完整準確的,可以執行“直通車”制度,預算單位可通過“采購系統”自動生成《政府采購建議書》,隨時確認并提交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
二、關于政府采購預算調整問題
(一)調整政府采購預算品目。屬不同品目(二級)之間調整的,各預算單位應在“采購系統”內填報品目調整申請,并說明調整理由,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經省財政廳相關部門預算管理處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核準后即可執行。在二級品目范圍內調整的,由各預算單位在上報政府采購建議書時直接變更,不再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
(二)調整采購方式等其他要素。政府采購預算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采購數量、采購方式、代理機構、進口產品等采購要素的,包括申請實行自行采購或采購額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貨物、服務類項目申請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申請采購《省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目錄》以外進口產品或年初預算未申請采購進口產品的,以及變更采購代理機構的,各預算單位應在“采購系統”內提交變更申請,經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核準后執行。
(三)執行“直通車”問題。年初政府采購預算或年中追加政府采購預算,完成調整采購預算要素后,可執行“直通車”制度。
三、關于政府采購建議書的形成問題
(一)編報流程。政府采購預算已編制準確完整且不再變更的,預算調整已經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確認的,以及非招標采購方式通過“采購系統”審核完成的,各預算單位可通過“直通車”制度直接確認《政府采購建議書》并發送至采購代理機構,無須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
(二)編報時限。對年初政府采購預算,各預算單位應在預算下達后2個月內確認《政府采購建議書》或編報《政府采購建議書》;對年中追加政府采購預算,各預算單位原則上應在預算下達后1個月內細化預算并確認《政府采購建議書》或編報《政府采購建議書》。
(三)采購項目分包。對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預算,原則上同一預算項目內同一品目(二級)合并編報一條《政府采購建議書》。各預算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供應商承擔能力,將一條《政府采購建議書》中的采購內容確定具體分包數量,并據此在“采購系統”中登記采購合同(登記最后一份采購合同后,須在“采購系統”中予以確認)。
各預算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組織專家對采購項目進行充分論證,合理確定分包方案。對同屬一條《政府采購建議書》的多個包,應同步發布采購信息公告,同步組織采購評審,各包均應執行《政府采購建議書》確定的采購方式,不得自行調整。各分包預算之間原則上不可相互調整,對單包采購超預算的,應以廢標處理。
(四)建議書退回。對采購過程中確需調整政府采購建議書的,由預算單位在“采購系統”內提出退回申請,經代理機構確認以及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審核同意后,直接退回至預算單位經辦人。
根據實際采購情況,確需對一個建議書內部分分包內容及采購方式進行調整的,由預算單位在“采購系統”內對具體分包提出退回申請。
四、關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項目的執行問題
對已申請政府采購預算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和PPP項目,依照政府采購有關流程執行;對未申請政府采購預算,但涉及財政資金使用且屬于政府采購范疇的,應同時追加政府采購預算;對不涉及財政資金使用但需要通過政府采購確定承接主體的,應在“采購系統”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和PPP項目”中填報相關采購要素,并委托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或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執行。
五、關于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問題
(一)自主確定合同支付次數及比例。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困難,強化預算單位采購主導作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各預算單位可根據預算資金使用安排、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信用狀況、驗收情況,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約定合同付款進度和額度。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合同簽訂,對簽訂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問題應予以提醒,并向省財政監管部門報告。
(二)取消合同預留質保金。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盤活滯壓資金,推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的廣泛應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政府采購合同預留尾款作質保金的做法,一律由中標(成交)供應商在合同簽訂時,向預算單位繳納履約保證金或履約擔保函,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再收取履約保證金及履約擔保函。履約保證金數額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三)標識預采購資金性質。鑒于預采購執行先于預算資金下達,為避免預采購預算發生調整,導致合同履行與采購文件不一致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問題,實施“預采購”活動時,預算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及采購合同中必須明確標識“本項目為預采購,可能因意外情況終止”,提示預算不確定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
(四)指定政府采購融資合同賬號。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充分利用政府采購合同信用,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融資負擔,各預算單位應積極配合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的順暢開展,保證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金融機構要求變更相應合同賬號,確保合同融資賬號的唯一性及資金支付的及時性。
(五)核實收款賬號的準確性。各預算單位錄入合同賬號時,請仔細核對中標(成交)供應商賬戶信息,如中標(成交)供應商注冊賬戶信息有誤,請及時提醒中標(成交)供應商登陸“采購系統”更改相關信息。如因賬號信息有誤導致資金不能正常支付的,由各預算單位承擔有關責任,省財政廳將不定期公告各預算單位合同調整等情況。
(六)明確拒不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責任。各預算單位必須在標書中明確中標(成交)后雙方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法定時限及拒不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和不履行合同約定條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處理處罰等內容。各代理機構要認真履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要求職責,及時組織預算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協助預算單位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六、關于資金支付問題
(一)調整高等學校及公立醫院資金支付順序。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意見》(魯財教〔2015〕37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公立醫院財務管理的通知》(魯財社〔2015〕44號)要求,自2016年起,對使用多種資金“拼盤”的政府采購項目,優先使用財政撥款支付,不足部分通過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批準留用的醫療收費等其他收入安排的政府采購預算指標支付。
(二)嚴肅履約驗收責任。履約驗收是保證采購質量、維護采購單位權益的重要環節。各預算單位應當認真履行驗收流程,規范驗收行為,對照采購需求、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等嚴格檢驗采購的貨物、工程質量及服務水平,并將除涉密外的所有采購項目驗收報告予以公開,真正將驗收工作落實到人,責任落實到位。
七、其他問題
(一)關于自行采購建議書。對除批量集中采購以外,單項或批量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類自行采購以及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工程類自行采購,各預算單位如在預算編報時已明確自行采購方式,可不再編報政府采購建議書,自行采購完成后,直接錄入政府采購合同并公示。
(二)關于指標細化及建議書附件。年中追加政府采購預算需要進一步細化的,各預算單位應在指標細化時應附詳細的指標使用說明,并將相關要素填寫完整,以便準確執行直通車制度;對符合預采購情形的,各預算單位在上報預采購建議書時要明確預采購適用情形,并附具體情況說明。
(三)關于明確采購需求。各預算單位應加強采購需求管理,落實“采購人”的需求責任,以需求為基礎確定采購預算、選擇采購方式、編制采購文件、履行合同并組織驗收。因采購需求不清導致的采購進度遲緩、質疑、投訴、復議或訴訟等問題,預算單位要承擔相應責任。
(四)關于續簽政府采購合同。對規定可以續簽政府采購合同的物業服務、系統維護等采購項目,由預算單位在“采購系統”內上報非招標采購方式申請時選擇相應的原政府采購合同,如系統內無合同或者原合同金額、合同年限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均不得申請續簽合同方式。
(五)關于政府采購信用擔保。各預算單位及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供應商可以擔保函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擔保函。
(六)關于政府采購審核事項申報流程問題。為方便各預算單位工作開展,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凡涉及政府采購預算調整、預采購申請、非招標采購方式申請(涉密采購申請除外)、進口產品申請、建議書退回、合同變更申請等政府采購審核事項的,均通過“采購系統”完成審核流程,不再報送紙質申請文件。
(七)關于往年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對往年未執行政府采購預算,應按《2016年度山東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本通知要求繼續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