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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2016年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有關事項通知》通知
山東省財政廳文件
魯財采〔2015〕53號
關于2016年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編制 有關事項的通知
省直各部門、單位: 根據《2016年山東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魯財采〔2015〕45號)(以下簡稱《集中采購目錄》),結合2015年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現就2016年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編報范圍問題 在部門預算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中,凡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和批量采購金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貨物、工程項目以及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服務項目支出資金,均應編報政府采購預算。 往年結轉的政府采購預算不得重復編報2016年政府采購預算。對使用以前年度未列政府采購預算的部門財政撥款結轉資金,如需實行政府采購的,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二、關于采購方式問題 (一)“公開招標”方式 《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服務項目,凡同一項目內單項或者二級品目所涵蓋的全部三級、四級品目合計超過160萬元的,均應選擇“公開招標”方式。 工程類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項目的采購方式,以單個項目的采購金額為確定依據,不再以二級品目內所涵蓋的全部三級、四級品目合并計算確定。工程類單個項目采購金額超過200萬元的,應選擇“公開招標”;低于200萬元的,應根據采購需求選擇合適采購方式。目錄以外項目具體采購方式,參照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執行,低于該數額標準的,根據采購需求選擇合適采購方式。 (二)“定點采購”方式 編制預算時涉及法律服務、車輛加油、車輛維修、車輛保險,以及公開招標數額以下的家具、印刷和單項采購金額8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項目,應選擇“定點采購”。 (三)“批量集中采購”方式 編制預算時涉及采購5臺以上(含5臺)臺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打印機、投影儀、復印機、桌面多功能一體機、空調,采購方式選擇“批量集中采購”,并確定相應的配置方案。有關數量單位應寫“臺”,不得籠統填寫“批”,以便進行需求歸集和匯總統計。 (四)“單一來源”方式 對項目采購金額高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根據采購需求確需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預算單位應在報送政府采購預算30日前,在“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的“公文流轉”內提出“非招標采購方式”申請,經省財政廳核準后,直接在預算填報采購方式中填寫“單一來源”,并關聯相對應的“非招標采購方式”審批文號(魯財采方式準〔2016〕xx號)。沒有審批文號的,無法選擇“單一來源”。 (五)“協議供貨”方式 對屬于《集中采購目錄》規定協議供貨范圍的貨物類項目,可選用“協議供貨”方式。“協議供貨”政府采購預算指標應單列,且年度內實行“協議供貨”的“A03辦公自動化設備及耗材”、“A07空調、空氣調節設備”、“A08音、視頻設備”類政府采購預算指標累計總金額不得超過160萬元(小型機、車輛、消防裝備除外)。 (六)其他采購方式 對公開招標數額以下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由預算單位根據《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結合實際采購需求,自行選擇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三、關于“自行采購”問題 可選擇“自行采購”的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內,2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項目、3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可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二是涉及水、電、暖、氣等特殊行業、涉密及國家安全等項目;三是延續性比較強,且符合有關規定需要續簽合同的項目,如物業管理、信息系統延續開發及運維服務等。 (一)《集中采購目錄》內自行采購項目。具體包括: 除批量集中采購以外,貨物、服務類單項或批量采購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工程類單項或批量采購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只需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具體采購活動可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也可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數額標準以二級品目合計為準,即每個二級品目全年累計自行采購金額不得超過數額標準。 (二)涉及特殊行業、涉密及國家安全等項目。預算單位應在報送政府采購預算30日前,在“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的“公文流轉”內提出“非招標采購方式”申請,經省財政廳核準后,直接在采購方式中填寫“自行采購”。 (三)需續簽合同的項目。凡符合《關于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采〔2013〕19號)和《關于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采〔2013〕25號)有關規定需續簽合同的項目,預算單位應在報送政府采購預算30日前,在“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的“公文流轉”內提出“非招標采購方式”申請,經省財政廳核準后,直接在采購方式中填寫“自行采購”。 預算單位選擇“自行采購”方式的同時,應選擇相對應的“非招標采購方式”審批文號(魯財采方式準〔2016〕xx號)。沒有審批文號的,無法選擇“自行采購”方式。 四、關于“采購代理機構”問題 (一)選擇“社會代理機構”。對符合以下采購情形的,預算單位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可直接選擇社會代理機構,也可選擇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選擇社會代理機構時,應選擇明確的社會代理機構名稱。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1、《集中采購目錄》內D、E、F類品目。 2、《集中采購目錄》內A、B、C類品目中,一是除批量集中采購以外,貨物、服務類單項或批量采購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工程類單項或批量采購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二是除適用協議供貨、批量集中采購方式外的,駐濟以外省直部門、單位采購金額公開招標數額以下的。 3、《集中采購目錄》外,實行分散采購的(G類品目),但采購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民生項目、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除外。 (二)選擇“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對符合以下采購情形的,預算單位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只能選擇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1、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 A、B、C類品目的,采購方式為批量集中采購、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以及駐濟以外省直部門、單位采購金額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系統自動選擇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2、《集中采購目錄》外,采購金額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民生項目或政府購買服務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三)代理機構為“無”。對采購方式為自行采購和單一來源的,代理機構可選擇“無”,也可以按照目錄內采購品目劃分,選擇相應的采購代理機構。 五、關于采購“進口產品”問題 屬于《2016年山東省省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目錄》內的項目,可直接在“進口產品”欄選擇“是”;屬于目錄外且確需采購的項目,預算單位應在報送政府采購預算30日前,在“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的“公文流轉”內提出“進口產品采購”申請,經省財政廳核準后,直接在“進口產品”欄選擇“是”,并關聯相對應的“進口產品采購”審批文號(魯財采進準〔2016〕xx號)。 六、關于編報時間 為緩解單位預算編制壓力,提高預算編制質量,調整2016年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時限要求,由原隨“二上”時間填報政府采購預算延長至省人代會審議通過2016年省級預算后10個工作日截止。在此期間,各預算單位應據實籌劃、合理評估、認真填報、具體細化,確保政府采購預算編實、編準、編細。 七、其他 (一)各預算單位應盡早辦理有關核準手續,準確完整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切實減少預算執行中有關變更手續,真正實現政府采購“直通車”。 (二)采購品目應按照《集中采購目錄》進行細化,明確到最底一級品目。對須經審批的自行采購、單一來源、進口產品等申請事項,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應分別關聯相應的審批文號。 (三)對屬于批量集中采購范圍內的貨物,預算編制時應選擇對應品目,不得編入自行采購預算。
山東省財政廳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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