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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操作過程中必須遵循的4大原則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2016-09-19
《政府采購法》規定了政府采購的大原則,即“三公原則+誠信原則”,然而關于政府采購的具體操作原則確沒有明確表述,只是對集中采購機構提出了價格、效率、質量和服務四個方面的要求(《政府采購法》第17條),而且大都指向采購結果層面,至于操作過程的具體原則,則較少涉及。
筆者以為,采購過程是導致采購結果的原因,并且揭示了它們在政府采購的實踐中先后相繼、彼此制約的客觀規律,是引起采購結果的結果,采購結果是由于采購過程(原因)的作用。導致采購結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客觀性、特定性、時序性等,正是由于它們的作用才產生出采購結果,正所謂“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它們夾雜或串聯在一起才會出現應有的結果。按照法律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結果要求,可以倒逼出操作過程的具體原則,這就是低價、快捷、質優、方便這四個具體操作要領。
低 價
一是法律法規層面的低價。無論是《政府采購法》中低于市場平均價、非標方式的成交方式,還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最低評標價法,即使是招標方式中常用的綜合評分法,其價格分也是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最低報價的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
二是政策層面的低價。政府采購對中小微企業、環境標志及節能產品等,都有一定的加分或價格扣除,如有的地方對中型企業給予3%的價格扣除;對環境標志產品在技術、價格上分別給予總分值4%-8%的加分等。
三是防止低于成本價。雖然《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未對低于成本價作出規定,但工程領域適用的《招標投標法》第33條、第41條對“低于成本價”有明確禁止性規定。筆者以為:一方面,可以將“低于成本價”的內涵借用到政府采購中,防止以次充好或假冒偽劣的貨物流入政府采購市場,還可以防止產品質量問題影響工作、防止拖延合同履行期限。另一方面,對于低于成本價的測算,現在貨物的材料、人工、成品的價格都非常透明,只需粗略地查詢比對便會得出答案。
快 捷
一是普遍意義上的快捷采購。政府采購的要求之一就是效率。在《政府采購法》中,除公開招標需要有20天的等標期外,邀請、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采購均沒有時間方面的強制性要求,這對于提高政府采購效率非常有好處。遺憾的是,后來越來越細化的的規則強行規定了一些時限要求。筆者以為,要正本清源,即尊重上位法,將其以下由部門出臺的條條框框認真梳理一遍,該去掉的堅決刪除,還政府采購寬松的采購環境。
二是操作當中快捷方式的運用。一方面,財政部令第18號第43條是提高采購效率的救濟條款,即當公開招標因響應的投標人數不滿足《政府采購法》所要求的法定數量時,可以及時變更采購方式。但是自財政部令第74號發布后,使18號令第43條成為歷史,公開招標再也不能及時變更采購方式,而是要報監管部門書面批準同意后才能適用。筆者以為:作為政策決策者,在厘清責任的同時,不應把問題復雜化,而是要站在操作的角度,把高效務實放在首要位置,要給操作機構松綁。另一方面,操作過程中的程序要簡化。
質 優
一是質優是貨真價實的具體要求。產品的質量,首先要看其質量定位。一般情況下,企業的產能和產品質量與企業實力成正比,中小微企業只能有該型企業的生產能力,不可能有大型或特大型企業的生產能力。
二是判斷產品的質量優劣,可以運用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生產力三要素”理論進行考察。①勞動力:指生產者是否具備生產較高的生產技能,如有的企業一線員工是本科生;②勞動工具:生產產品的機器是否精細,如現在常用等離子切割機,其誤差保證小于±0.05mm;③勞動對象:在這里應該是有過生產的經驗或者說是業績,也就是勞動者對勞動工具掌握使用的熟練程度。
方 便
一是“誠信”和“標準化服務”是售后服務的核心內容。“方便”是指售后服務的總體要求。誠信和標準化服務是一件事情的兩個方面,誠信是指對所有用戶都采用相同的標準,標準是對誠信的具體量化。缺乏誠信和標準化的服務,其方便的售后服務也只是假話。
二是人員要素是重要因素。即使有再多服務措施,沒有高素質的技術人員作售后保證,也不能給用戶提供方便滿意的服務。
三是硬件設施是提供方便服務的保障。售后服務一般要配備交通工具、維修車間等必備要件。
四是監督是標準化服務的重要一環。沒有監督的權力勢必產生腐敗,沒有監督的服務更像是彌天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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